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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善救助标准
来源: 作者:
2007-05-18
(1)生活困难救助:因自然灾害或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或财产严重损失,给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,一次性救助2000--10000元。
(2)医疗费救助:①区级扩面困难家庭(其住院和规定病种的自负医疗费在扣除各种报销、救助和其家庭年收入部分)和辖区单位职工患有白血病、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或肾移植后、癌症、严重糖尿病等疾病,按当年自负医疗费为准,分段给予救助:0.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,一次性救助1000元;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,一次性救助3000元;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,一次性救助5000元;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,一次性救助7000元;4万元以上,一次性救助10000元。②持有有效《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》的家庭,在享受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后,其住院和规定病种(自理、自费费用除外),自负医疗费在扣除各种报销、救助和其家庭年收入(不包括该家庭年最低生活保障费)部分后,按不同比例分段给予救助:5000元以下段为50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之间段为60%;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之间段为70%; 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之间段为80%;30000元以上段为90%。
(3)求学资助:持有有效《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》的家庭,小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;初中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;高中生(含职高、技校、中专)每年不超过1500元;大学生(含大专)入学当年一次性补助3000元,以后至大学毕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0元。
(4)在区属各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(以劳动合同为准),户籍在名胜区以外的、暂住名胜区范围内一年以上的外来暂住人员(以暂住证为准)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,一次性给予1000元至2OOO元的医疗救助。
(5)慈善慰问。重大节假日对重病(癌症)病人、敬老院老人进行慰问,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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