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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宣传新《条例》 保护西湖风景资源
——我区(局)邀请部分建设单位共学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
来源: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作者:办公室(党委办)
2006-12-23
    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将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。为认真学习贯彻宣传新《条例》,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,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,也为规范我区(局)项目审批,加强审批窗口的行风建设,11月17日,我区(局)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组织召开了“学习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暨窗口审批工作行风座谈会”。省革命烈士纪念馆、杭州市佛教协会、杭州市道教协会、中国丝绸博物馆、浙江医院、中国科学院杭州茶科所、部分疗养院、宾馆及省警卫局等景区范围内13家建设单位代表应邀请参加了本次学习座谈。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(市园文局)纪委书记孙德荣、行风办、规建局、风景局、法制办、组织处有关负责人、区(局)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人员一同参加。
    会上,与会人员共同学习了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,应邀代表对窗口审批工作的行风建设进行了评议。
    会议传达了建设部10月30日召开的全国学习贯彻《条例》电视电话精神和省建设厅关于学习贯彻《条例》的指示精神。对新《条例》中各单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。会议强调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,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、招待所、培训中心、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;已经建设的,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,逐步迁出。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,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、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,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。《条例》明确,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,对周围景物、水体、林草植被、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,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    此次应邀的建设单位都是正在申请项目或将申请改造、建设项目且规模较大的疗养院、宾馆、医院(除部队)。与会单位代表纷纷发言,对区(局)驻中心审批窗口的办事效率、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给予高度赞扬,特别是对建设单位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,工作人员能为换位考虑、上门服务,为他们及时解决难题,反映了窗口人员务实的工作作风。针对即将实行的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,各单位代表都表示要将《条例》带回去组织人员认真进行学习,领会其精神,并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,严格遵守《条例》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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